均田令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历史背景

太和九年(485年),任魏主客给事中的李安世首先上书,建议实行均田。当时中央集权已得到强化,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北魏又有“计口授田”的传统,实施这一政策有较大的可能性。当年十月北魏发布均田诏令,均田制开始实行。

主要内容

(一)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亩,妇人20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
(二)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之列。按制度每人可拥有20亩。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有多余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的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在桑田上,除种谷物外,还必须依制种上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还授法和露田一样。
(三)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1头受田30亩,限4牛。还授依奴、牛有无而定。
(四)土广人稀之处,如果民有余力,政府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户迁来,再依制受田。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又无田可授,民又不愿徙至宽乡者,以其家桑田抵充新丁应受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则举家不给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移。
(五)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主要作用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从而使自耕农民能比较稳定地占有和使用土地;
第二,加速了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过程,使他们转向定居的农耕生活方式,也为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
$firstVoiceSent
- 来自原声例句
小调查
请问您想要如何调整此模块?

感谢您的反馈,我们会尽快进行适当修改!
进来说说原因吧 确定
小调查
请问您想要如何调整此模块?

感谢您的反馈,我们会尽快进行适当修改!
进来说说原因吧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