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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单位
在我国,根据2008年02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该规定明确提出:“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图书出版单位,都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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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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