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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英语: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 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在1992年8月12日签署了关于三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
与欧盟性质不一样,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同时宣告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 ,NAFTA)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拥有3.6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约6.45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1.37亿美元,其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都超过欧洲联盟,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历史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日本对美、加市场也采取了咄咄逼人的进攻策略,美、加两国在国际的经济地位和竞争优势相对减弱,这使双方都意识到进一步加强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必要性。1980年,里根在竞选美国总统时就提出一个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加勒比海诸国在内的“北美共同市场”的设想。加拿大1983年也提出了关于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区的设想。1985年,美、加两国开始进行有关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1988年6月2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1989年1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的衍生。

协议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类似。在美国法律中,它被作为国会——行政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一条有明确规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国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其成立宗旨是:取消贸易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以及多边的合作。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贸易障碍。
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
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经济贸易的影响,依据美国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显示:北美自由贸易区自1994年成立后,不但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至2000年,美国与墨西哥两国进口贸易总额每年均呈显著的成长,惟美国输往加拿大的成长,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开始呈递减的趋势,美国、墨西哥之间因北美自由贸易区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国受惠最大。

规定内容

一、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 兆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二、 NAFTA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NAFTA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 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
(一) 第四章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401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二) 四项基本原则:
完全在NAFTA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NAFTA地区生产;
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 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达 50 %(净成本法)或 60 %(交易价值法); 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 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三) 其它重要规定:
累积(accumulation):第404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RVC,以增加NAFTA地区之RVC 。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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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之7% 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 NAFTA 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四) 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
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
汽车:
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
电子产品:
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五) 原产地证明书:
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
(六) 结论:
从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

主要影响

从NAFTA最初的协商开始,农业就一直是具有争议的议题,在WTO架构下所签署的任何自由贸易协定都引发类似的问题。农业是唯一未经三方共同磋商签订的部分,而是经由双边磋商共签署了三个分别的协定。加拿大美国的协定包含了农业产品的限制及关税配额,主要是糖、乳制品、家禽类;墨西哥与美国的协定则准许分阶段实施的贸易自由化
美墨农业协定的整体效应是具有争议的,墨西哥并未具备竞争化所需的基础建设投资,诸如完整的铁、公路运输系统,这使得该国的贫穷民众陷于更困难的环境之中。不过,有认为造成农村贫穷的原因不能归咎于NAFTA,事实上,墨西哥的农业出口从1994到2001年间每年平均增加了9点4个百分点,相对于此,进口仅增加了百分之6点9。
墨西哥的玉米产量在NATFA实施之后虽然有所增加,但是,该国内部对于玉米需求程度超出了可以供应的范围,使得进口变得迫切,远超过墨西哥最初所协商的农业配额。Zahniser与Coyle指出,墨西哥的玉米价格,受到国际价格的影响,呈现戏剧化的降低,然而,由于前总统Vicente Fox的补贴政策,弥补实质所得的损失,使得玉米的产量自2000年以来仍然维持稳定的局面。
一个刊载于美国农业经济学期刊的研究指出,NAFTA使得美国对于加拿大墨西哥的农业出口增加,即使大部分的增加是发生在批准的十年之后,这项研究的重点是在于逐渐实施协定的效应。

争议

美国于西元2000年时对于美国玉米农民的补贴达到101亿美元,多达墨西哥政府当年农业预算的10倍。不过,也有研究认为NAFTA并非造成玉米农穷困的原因,指出这种情形早在签订NAFTA的十年前就已存在,反而玉米的产量于于1994年NAFTA生效后有所增加,并且,美国补贴政策是否对墨西哥玉米价格造成可得计算的影响也不明确,尽管多数认为美国取消农业补贴政策是有利于墨西哥农民。

相关问题

原产地证明书问题

NAFTA之原产地证明十分严格且复杂,而其产地证明书仅须由出口商填写,如何确保其申报之正确性为NAFTA三国的海关透过事后稽核制度,以及三国间之合作机制,相互提供所需资料与协助,来确保产地证明之正确有效。
NAFTA原产地规定中是否有规定符合一定的制程,纺织品之yarn forward原则即是规定制程之一例。

原产地未来产业发展

美国的立场看来,许多纺织业或汽车业外移到墨西哥生产,对美国的产业发展并没有达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NAFTA是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结合为一个区域,经济利益亦是该区域内的产业为发展的重点,保护其区域内的产业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竞争力,协助地区内企业在与北美市场或区域外的企业竞争时,或得比较优势的地位。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即(NAFTA) 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在1992年8月12日签署了关于三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与欧盟性质不一样,NAFTA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
根据规章,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化原则,借以消除贸易障碍。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的衍生。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的类似。 在美国法律中,它被作为国会-行政协定。
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经济贸易的影响,依据美国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显示:北美自由贸易区自1994年成立后,不但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至2000年,美国与墨西哥两国进口贸易总额每年均呈显著的成长,惟美国输往加拿大的成长,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开始呈递减的趋势,美国、墨西哥之间因北美自由贸易区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国受惠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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