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力也是商品,是重要的
生产要素,加强对劳动力商品的研究,科学管理和使用劳动力,对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
经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在对
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认识上,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提高对解决就业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
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
劳动力所有者的角度来看,
失业也是工人的沉重灾难。虽然将
劳动力出卖出去,实现就业,工人就会遭到
资本家的剥削;但是,即使如此,就业也比失业强得多,受剥削也比不受剥削强得多。因为不受剥削、不将
劳动力出卖出去,“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失业则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同其他商品不同,人的劳动能力不仅不宜储存,而且不使用还可能会萎缩、消失。人在
劳动过程中,必须使自己身上的自然力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它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一个人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它自身沉睡着的潜力就可能萎缩、消失,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浪费。
我国解决就业问题同
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更多的困难,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占有的
经济资源数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相对贫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巨大的农村
劳动力转移的压力,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实现充分就业的意义和困难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解决
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上我们必须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的对策和方法。我们认为,国家应将
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的
主要目标,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有一种过分关注GDP增长速度的倾向,好象只要保持一个高的GDP增长率,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高的
经济增长率有助于充分就业的实现,但是,高的GDP增长率并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充分条件。如果能够充分吸纳
劳动力的经济部门大量萎缩,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不能增加就业,而且还可能使失业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我国经济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前提下,失业问题显得越来越明显,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经济增长主要是
资本密集型产业高速发展推动的,这种增长对
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十分有限。当然,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提高
经济效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效率而忽视就业问题,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和统一。从某种意义上看,充分就业和
经济效率并不矛盾,失业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是效率的巨大损失,只有建立在充分就业基础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效率。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
经济效率的统一,我们认为,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不仅应该大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也应该大力鼓励能够大量吸纳
劳动力的
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一个企业即使效率不是很高,只要能够大量的吸纳
劳动力,我们就应该承认他的巨大贡献和存在价值,就应该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护。
增加对劳动力培养、教育和训练的投入
从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力商品具有极大的
外部效应和极高的培养效率。
劳动力的使用和消费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力在使用中所创造的价值的高低同劳动力的培养和训练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得越好,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能力就越大。从
劳动力本身价值的构成来看,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并不是全部归劳动力的所有者所有,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劳动力所创造的
剩余价值被
资本家占有,构成了资本的利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一部分被劳动力雇佣者占有以外,大部分形成
国家收入变为
社会财富。从这个角度来看,
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越大,他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劳动力商品具有很大的正
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对
劳动力的培养效率也是很高的。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经过研究后发现,对
劳动力的培养多花1美元,就可以提高产出5—8美元,这种回报率,是其他任何投资都不可比拟的。
我国是一个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发展中大国,国家很穷,需要办的
事情又很多,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有限的财力,但是,无论财力怎样有限,都不能够成为忽视对
劳动力培养和教育投入的理由。近年来教育产业化的呼声很高,特别是对高等教育产业化几乎无人提出异议,有人认为,高等教育的收益归学生所有,所以高等教育的成本也应该由受教育者承担。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
劳动力,劳动力的素质越高,它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对社会贡献就越大,
外部性就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让学生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必然会使那些具有良好潜质的人因贫困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会造成对潜在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我们建议,在教育产业化易被误解的情况下,最好不再提倡这个口号,国家应该采取明确的政策和措施,保证教育的经费投入,真正将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口号落到实处。
加强对劳动力的法律保护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交换形式,劳动力商品与其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其他普通商品不一样。
劳动力商品在出售过程中不发生
所有权的转移,商品的所有者出卖的只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而不是自已本身。劳动力商品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的人格应该是平等的,劳动力使用者对劳动者的管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一般的道德原则。虽然劳动力的
交换过程是自愿的,但是事实上劳动力出售者和劳动力购买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动力出卖者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其他的选择,使得他们与购买者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更需要国家从法律上加强对劳动力所有者的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在看来,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
劳动力的法律保护问题,我们作为
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理由不重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