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退还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定义

我国关税退还制度包括复出口退税和溢征退税两类退税。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关税退还的情形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海关法》在这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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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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