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实行
郡县制,全国分为五十多个郡。为了加强地方行政,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州设
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
刺史的职责以汉武帝颁发的六条
诏书的形式规定下来。
六条
诏书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连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从
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
刺史的职责主要在于监察郡太守以及各级地方官员的施政。
六条诏书,另,也是北周是
苏绰所写,
宇文泰令百官诵习,“非同六条及记账者,不得居官。”内容为:清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