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各国法律对
公募发行都有较严格的规定。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发行公募债券,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非经该委员会批准债券不得在市场上发行和公开出售。发行公募债券还必须经过公认的
资信评级机构评定资信级别,因为不同资信级别的债券有不同的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后,投资人有权随时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查询有关信息。在日本发行公募债券,也须根据日本的证券交易法向大藏省提交呈报书,经批准后才能出售。由于公募债券的发行手续较为繁杂,一般需要委托证券中介部门或其它
金融机构办理推销及有关法律事务。如果发行数额较大,受托机构常组织认购团共同认购。公募债券因属多数
投资者所有,可以在
二级市场公开买卖。
服务
公开发行则通过高风险债券市场进行。在公开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提供自始至终的服务。担任
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同时又是
管理层收购的策划者和发起人。在公开发行下,投资银行在公开市场上是
做市商,使债券
流通性较私募大大提高,公募夹层债券购买者的风险因债券流通性的创造而较私募夹层债券购买者承担的风险为小,因此,发行者不必以赠送
股权为诱惑。公募夹层债券的
发行价和利率视实际
发售日的市场条件如
市场利率而定,这对
管理层收购者不利,因为在收购交易期间到债券公开发售日之间市场利率有变动的可能。作为公募夹层债券的
承销商,投资银行承销毛利大约为发行总额的3.5%,承销佣金丰厚,但它要提供足够的服务,甚至作出充任债券上市后
做市商这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