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
自愿性公众人物和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
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
该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
名誉权保护的区别对待提供依据。这种区分也已成为法制健全国家处理
名誉权、
隐私权与新闻舆论
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另外,还可以把公众人物划分为
政治性公众人物和
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此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把公众人物分为
完全的公众人物和
有限的公众人物,从而从时间属性上判别公众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