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8792-88
职业性五氯酚或五氯酚钠(以下统称五氯酚)中毒主要是经皮肤大量吸收五氯 酚后,机体基础代谢异常亢进所致的全身性疾病。临床表现以突然发病,进展迅 速,有高热,大量出汗,极度疲乏,烦躁不安等现象为特征,并可发生肺、心、肝、 肾损害。
诊断原则
根据近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引起发热的疾病,方可诊断。 尿五氯酚含量可作为机体吸收的参考指标。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观察对象
凡有密切接触史并出现头晕、头痛、多汗、下肢无力等症状者,可列为观察
对象。
2.2 轻度中毒
除头晕、头痛、多汗、疲乏无力等症状较重外, 出现发热、烦渴、心悸、气 急,并可伴有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 尿五氯酚含量可超过10mg/L。
2.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出现高热、全身大汗淋漓、极度疲乏无力、烦躁不安、甚至昏迷、抽搐;
b. 出现明显的心、肝、肾损害;
c. 出现严重的成人型呼吸窘迫综合征;尿五氯酚含量可超过20mg/L。
治疗原则
a. 立即脱去被五氯酚污染的衣服,用水和肥皂清洗污染的皮肤。
b. 对观察对象应密切观察病情24小时,特别注意意识与体温变化,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
c. 早期治疗十分重要,尤其是患者有发热时, 不必等待高热出现即应积极采 取各种降温措施,如物理降温、冬眠药物等,以争取良好疗效。
d. 本病无特效药物,主要为支持和对症治疗, 合理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给 予糖皮质激素,供给能量,并注意保护主要脏器。
e. 忌用阿托品、巴比妥类药物。
劳动能力鉴定
急性五氯酚中毒患者经积极治疗,症状、体征消失后,应调离,至尿五氯酚恢 复正常后才可恢复工作。在无化验条件下,轻度中毒患者出院后至少调离1个月。 重度中毒患者出院后至少调离3个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要求
对五氯酚作业人员应作就业前体检, 其内容包括内科与神经科检查。
职业禁忌证
a. 神经系统、肝、肾器质性疾病;
b. 皮肤过敏性疾病及全身较广泛的皮肤病;
c. 妊娠、哺乳期女工不宜接触五氯酚。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主要常因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皮肤直 接与五氯酚密切接触后发生,故询问职业史和体检时,应注意了解皮肤接触五氯酚 的情况,亦不可忽视呼吸道吸入。
B2 急性五氯酚中毒起病时以发热、出汗、疲乏无力及恶心、呕吐等症状比较突 出。应注意与中暑、流行性感冒等发热疾病和急性消化系统疾病相鉴别。
B3 急性五氯酚中毒的临床特点为起病迅速,病情发展快,尤其是体温可在1~2小 时内突然升至41℃以上,患者立即昏迷,死亡率高,病程较短,一般24小时可以缓解,故对观察对象和中毒患者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积极进行对症支持治疗。中毒患 者体温以肛温为准。冬眠药物可采用氯丙嗪加异丙嗪。 B4 以控制发热为最主要的治疗措施,降温必需在早期体温尚未超过39℃时即开始 ,才能取得较好疗效,如在高热已发生后才积极治疗,效果往往不佳。本病多发生 在炎热季节,在治疗时对患者采用降温措施的同时,应注意环境降温。
B5 重度中毒者明显的心、肝、肾损害主要表现为心肌明显受损,肝功能明显改变 和出现血尿、蛋白尿及肾功能减退等。
B6 本标准主要根据急性五氯酚中毒临床表现的严重程度进行诊断及分级,尿五氯 酚虽是反映人体对五氯酚吸收程度的特异指标,可辅助鉴别诊断,但在诊断及分级 中仅作为参考指标。正人尿中不含五氯酚。尿五氯酚的生物阈限值为2mg/L。 本标准以尿五氯酚低于2mg/L作为恢复正常。
B7 重度中毒患者尿五氯酚排泄缓慢,常在3个月后方可恢复正常,故重度中毒患者 治愈后至少应调离3 个月方可恢复原工作。
B8 本标准不包括五氯酚引起的急性接触性皮炎, 其诊断和处理参见《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