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规定:在条约正式批准生效后3年内全部拆除和销毁射程1000~6000公里的地地中程导弹有:美国的“潘兴”Ⅱ弹道导弹和BGM-109C“战斧”陆射巡航导弹,前苏联的SS-4和SS-20弹道导弹。销毁的这些导弹仅占美苏核武库总数的3~4%。且大都部署在欧、亚地区。
“潘兴”Ⅱ号导弹是美国70年代研制、80年代初服役的一种带末制导装置的2级固体火箭推进的弹道导弹,是美国在西欧与前苏联SS-20中程导弹相抗衡的主要武器,它在西德部署有108枚。这种导弹全长10米,弹径1米,发射重量7200公斤,弹道高度300公里,速度12马赫,射程1800公里,命中精度25~40米。该导弹的最大特点就是再入飞行器能机动、有制导。“ 潘兴”Ⅱ号导弹采用了惯导加雷达区域相关末段修正的新型制导方式,确保在距地面15公里高度时末
制导系统开始工作,用弹头上的雷达天线对目标区进行扫描,然后再与预存的目标特性进行对比,以验明正身,准确地击毁目标。
BGM-109C是“战斧”系列导弹中的海射型,射程2500公里,自1983年开始在欧洲部署,总数达265枚。由于美国在中导谈判中始终坚持海军武器不容谈判这一强硬立场,所以
海基BGM-109C“战斧”导弹不在销毁之列。
SS-4是前苏联50年代末装备的一型淘汰型装备,只有112枚在役,因此列不列在销毁清单之内也要退役。
SS-20是前苏联1977年以后部署的一型能公路机动发射、可携3个分导式弹头的2级固体弹道导弹,是前苏联战区核力量的中坚,性能较为先进。SS-20全长16米,弹径17米,发射重量35.4吨,最大射程5000公里,命中精度300米,弹头威力3×15万吨。
《中导条约》还规定:前苏联销毁726枚SS-12和200枚SS-23中短程导弹,美国销毁170枚“潘兴 ”ⅠA中短程导弹。同时规定,上述导弹必须于条约生效后18个月内全部销毁,并部署了核查事项。
当时前苏联在役中短程导弹(即战术地地导弹)主要有“蛙”7、SS-21、“薄板” SS-12、SS-22、“飞毛腿”B、SS-23等;美国在役中短程导弹主要有“长矛”和“潘兴”Ⅰ A。
SS-12是一种单级液体弹道导弹,属第二代战术地地导弹,1969年服役,以旅为单位编入前苏陆军
方面军,主要用以突击敌纵深700公里内的目标。SS-12全长11.25米,弹径1米,发射重量6.8吨,核弹头最大威力100万吨,命中精度900米。SS-12导弹单发密封装于一辆运输-起竖-发射车上,越野机动发射,作战准备时间20分钟。?
SS-23属第三代战术地地导弹,1979~1980年装备前苏陆军火箭兵,以旅为单位编入集团军或方面军,每旅下辖3个营,每营下辖6个连,每连1部发射车。SS-23采用一级
固体火箭发动机,射程300~500公里,命中精度150~300米,可携常规、化学或20吨TNT当量的核弹头。
“潘兴”ⅠA是美国第二代战术地地导弹,1969年装备陆军,以营为单位配属到集团军用运输-起竖-发射车机动发射。这种导弹为两级固体发动机推进,全长10.5米,弹径1米,发射重量4.6吨,最大射程720公里,命中精度400米,弹头最大威力40万吨TNT当量。
《中导条约》规定了三种销毁方法:一是用炸药炸毁;二是将导弹固紧,点燃发动机烧毁,未烧毁部分用机械方法销毁,使之完全报废;三是将导弹核弹头拆除后,向指定溅落区发射。但用发射方法销毁的导弹不得超过100枚,而且不能借此用以数据测试或作为靶弹,再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条约中没对核弹头如何销毁规定明确的要求,只是规定将核装置在销毁之前拆除。据说,这些核装置可以和平利用作为能源和燃料。对于导弹发射装置的销毁也作了规定:发射装置与导弹一起或单独炸毁、碾碎或压扁;起竖-发射装置应从发射车底盘处拆除,其部件从非接口处切开,其它辅助设备也要拆除和切开;固定设施等应拆除或炸毁。
为了保证条约的实施,双方可组织200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前苏方允许现场检查的有84个点(含国外7个点),美方允许检查的有34个点(含国外12个点)。检查工作将持续13年,在头3年里,各方每年可进行20次检查;此后5年中,每年可进行15次;在最后5年中,每年检查10次。主要检查内容是
原始资料、销毁情况和工厂停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