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机构设置

中国海事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航海、保险、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165名,其中包括外籍仲裁员19名,港台地区8名。

制度

简介

仲裁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了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并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有关沿海港口城市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委员会议

仲裁委员会建立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研究解决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秘书会议

仲裁委员会建立秘书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互相沟通和交流办案经验,对秘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

委员会

专家咨询

仲裁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以及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聘请13名专家任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案例编辑

仲裁委员会下设案例编辑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资格审查考核

仲裁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核和考查,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

办事处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1999年先后在大连、上海和广州设立3个办事处。上海办事处已于2002年升格为分会,分会可以独立受理和审理案件。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根据《仲裁委员会办事处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处不得从事仲裁案件的收费、立案和审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咨询费,也不得在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从事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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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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