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机构简介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CA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是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生产配套材料技术装备施工流通等企业和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业务范围

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
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和各种管理规范并监督遵守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展览展销及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的关系调处会员纠纷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开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做好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

协会领导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领导名单
  名 誉 会 长 杨志元
高 级 顾 问 陶有生
  会 长 陈国庆
  执 行 会 长 王爱国 袁 峰
  常务副 会长 齐子刚
  副 会 长 王学臣 沈晓鹤 高连玉 赵希民 柴金祥 韩寿平
  吴逸中 孙维理 欧阳春斐 金学峰 吴运财 片西海
  汪柏琼 徐 栋 于成利 戚建钢 王克荣 吴 炜
  吴回来 刘传社
  秘 书 长 程安宁
  副 秘 书 长 姜勇 苏宇峰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C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生产配套材料技术装备施工流通等企业和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
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和各种管理规范并监督遵守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展览展销及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的关系调处会员纠纷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开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做好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加气混凝土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特邀会员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加气混凝土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秘书处注册登记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的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亦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22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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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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