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法谚日:“合同必须严守”。合同当事人应受合同的约束,股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8 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 条第1款亦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两条规定均体现了适当履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