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较行政相对人优先的权利,依法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制裁权。
In our country, the systematic theoretical research about administration prior right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has just started, the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ior rights is very nonstandard in practi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在我国,有关行政契约中的行政优益权的系统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行政契约实践中行政优益权的运用很不规范。
参考来源 - 行政契约中的行政优益权研究·2,447,543篇论文数据,部分数据来源于Note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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