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利得财富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
第二部分:信托制度的现代应用。
信托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是“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 of trust system is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benefit.
作者最后指出我国应根据诚信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Finally, the author indicated that we should perfect the entrust system more according to the good faith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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