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受到保护的时限越来越长,从事实性的占有状态扩展到精神性的占有状态,还有一系列被称之为进占令状(writ of entry)的诉讼形式被创造出来,针对在瑕疵权利之后进占土地的第三人。[35]到布拉克顿时期,“占有”已经和“权属”没有多大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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