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而法律行为概念在19世纪民法学中的经典阐述出自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人们表达了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法律秩序之所以承认该法律效果,是因为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希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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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该理论的代表性学者有温得夏特(Windscheid),他们以为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实际上都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该理论在20世纪初为大多数民法学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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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人物除了萨维尼外,还有其弟子普赫塔(Puchta)、温德夏德(Windscheid)和雷盖斯伯格(Reigeisberg),他们致力于将古典时期的罗马法系统化和概念化,他们使用的方法是理性法学派的演绎方法和抽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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