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伯马斯来说,人们沟通行的成功与否,实有赖于四项预设的 有效宣称 ( validity claim ),即是: (1) 可理解宣称(comprehensibility claim):说话者的语句必须符合文法规则,使听者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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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rmas(1979)认为:根据沟通行动中达到同意的情形分以下几个层次,并 可转为几种有效性声称(validity claim): 1. 适切性声称(rightness claim):也就是说发言者的内容合乎共同的规范,可 以建立一个互为主体性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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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rmas认为任何有效的沟通必须包括下列四项有效声称(Validity claim):可理解声称 (comprehensibilitvclaim)、真理声称(truthclaim)、正当声称(rightnessclaim)及真诚声称(truthfulness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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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言语环境中,任何系统上的交往扭曲都是可以被控制与消除的,行为者提出和互相检验交往的三大有效性要求(validity claims):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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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th validity claim 真理宣称
validity of claim 索赔期限 ; 索赔时效
Claim Validity 索赔时效
validity of a claim 索赔的有效性
time of validity of claim 索赔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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