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罗马,凡市民都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Status civitatis),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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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在罗马法上,这个判断标准就是人的“身份”,诸如自由人身份(status libertatis),市民身份(status civitatis),以及针对家庭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取得的“婚姻资格”( connubium )和“交易资格”(commercium)等身份要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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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s civitatis 市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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