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Staatsrecht)这句词,历来被人用在广狭不同的各种意义上,但普通最广义地亦不过被用作公法的同意语,而常被理解为与私法相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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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族的权利,免予这种危险,于是便发生这种斗争可能在全部权利的领域复现:下至私权(Privatrecht),上至国家权利(Staatsrecht)和民族权利(Vlker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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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gemeines Staatsrecht 国法泛论
Deutsches staatsrecht 德国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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