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桑吉·彼得斯(SANJAY VICTORS PETERS)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他在上述时间、地点被抢及报案的事实经过,和他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许功江为作案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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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jay victors peters
桑杰·维克多·彼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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