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7世纪时,由自然法学大师格老秀斯(Grotius)和普芬道夫(Puffendorf)等人的倡导,“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无论其属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或者教会法,均有情事不变条款的适用。
基于1个网页-相关网页
应用推荐
模块上移
模块下移
不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