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欧人学术谱系,17—18世纪的西方“国家间”的法理乃主要经由格劳修斯(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f)、维托里亚(Vittoria)和万忒尔等人的阐释而渐成型制,登堂入室,担负起规制列强间攻城掠地的利益分配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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