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旧债法框架下对于物之瑕疵担保亦强调区别更换(Nachlieferung)与修理(Nachbesserung),Vgl.Josef Esser und Hans—Leo Weyers,Schuldrecht,Band Ⅱ Besonderer Teil,Teilband 1 Vertraege,8.Auflage,199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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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取向上,瑕疵担保责任还是建立在有利于卖方的基础之上的,比如重新履行( Nachbesserung) 优先,在买方知道或者重大过失而不知情况下,不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卖方是恶意的或者提供了保证(新法第44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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