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权)又称特别所有权(Sondereigentum),共用部分持分权又称共有权(Miteigentum),因共同关系所生之构成员权又称社员权(Mitgliedschaft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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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成立主体间“合手的共同关系(合有团体)”,此时之共有部分的共有,按照有的学者的见解,“并非建筑物区分之共有(Miteigentum),而是合有(Eigentumzur Gesameten Hand)”。此时之专有部分也并非所有权(区分所有权);“而是归属于合有团体之一部分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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