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在德国成立公司开展业务可选择的企业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经营形式:有限责任公司(GmbH):最常见,具有高度灵活性,股东对第三方不用承担个人责任。子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由母公司成立,并受母公司完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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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保险以德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一般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明确定义并且据此作为赔偿的依据。许多中国企业选择在德国创建有限责任公司(GmbH),而公司的经理人往往由出资人承担,因此该类保险可以更好地防范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人(出资人)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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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Bull GmbH 红牛公司 ; 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 奥地利红牛公司
Adam Opel GmbH 欧宝 ; 欧宝汽车 ; 欧宝公司
Merckle GMBH 德国麦克乐制药厂 ; 梅克勒有限公司 ; 德国通益
auto union gmbh 汽车联盟股份有限公司 ; 汽车同盟株式会社 ; 联合汽车厂
HYDAC Technology GmbH 贺德克 ; 德国贺德克 ; 贺德克传感器 ; 德国贺德克传感器
Sandoz GmbH 奥地利山德士公司 ; 山德士公司
Sankyo pharma GmbH 德国三共药厂 ; 德国三共制药
VIPA GmbH 德国惠朋 ; 德国惠朋有限公司 ; 惠朋公司 ; 德国惠朋公司
ABBREVIATION for in Germany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a limited company (德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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