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合作关系为公司法的形式时,应透过公司契约(Gesellschaftsvertrag)、章 程或其他方法确保行政机关在公司之监事会(Aufsichtsrat)或其他类似之监督 机关中拥有适当之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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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设立股份公司时公司章程 (Satzung)应具备的内容,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的公司合同 (Gesellschaftsvertrag)就相当于股份公司中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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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契约”(Gesellschaftsvertrag)论,法是由合意(即公意)建立的。公意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它不是“所有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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