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不能满足于法律的准确适用,除此之外,还必须虑及如何正确地对待法教义学。如今,法教义学原理的恰当对待也被认为是正确的法律论证的前提。弗朗茨·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直接将教义学描述为一种“规则”,“其不依赖制定法而要求获得普遍认可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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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史家弗朗兹·维亚克(Franz Wieacker)认为格劳秀斯在欧洲私法向近代的世俗理性法转型过程中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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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z wieacker
弗朗茨wiea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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