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最重要的标准不是如有些人所接受的海纳曼:《菲肯切尔(Fikentscher)纪念文集》,1998,377页,在文中他将营业额50万德国马克作为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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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语出德国法学家菲肯切(Fikentscher),拉伦兹,前引书,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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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肯齐尔(Fikentscher)是对的,当他反对我的看法,指出我在‘盐酸案’中,不应人为将盐酸视为德国《刑法》第250条意义下的‘武器’是可容许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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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菲肯彻(Fikentscher)将一般人格权,与营业权一样,称为框架权利。*45 德国联邦法院特别指出,在对一般人格权作界定时,“必须在特别的程度上进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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