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与其他会计师合伙加盟会计师行均富,惟合并后始发现只被均富视为受薪合伙人,而非先前约定的股本合伙人(Equity Partner),早前入禀高院向均富及其他股本合伙人兴讼,索偿损失至少6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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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的合伙人分为衡平权益合伙人(Equity Partner)和受薪合伙 人(Salary Partner),前者对合伙占有份额并承担风险,而后者则实为较高级别的 授薪律师,并不对合伙享有太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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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源于: Wor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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