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ben fa suo)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de dan bao)。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zhai quan)人有权依照本法股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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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bei dan bao dui 被担保对
de dan bao
德丹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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