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性履行原则(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某一方的履行,反映了该合同的本质特征,则以该方当 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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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性履行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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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性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依照各类合同的性质,以履行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而确定合同法律的适用的一项原则。 最早是由瑞士学者施尼策尔提出,后为德国学者诺伊豪斯所阐发,在实践中,该说只用于合同之摘准据法的确认。 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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