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theory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是这一学科最早采用的名称,从十三、四世纪起为意大利学者首创.直到十九世纪,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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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名称,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该学说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名称,它由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在13 世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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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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