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格老修斯(Hugo Grotius)在出版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但真正赋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是德国海得堡大学的民法学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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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修斯
Grot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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