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权力是最为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它是指,甲要求乙做某事,乙因受到甲的威胁,虽然不愿做但不得不去做。在强制性权力中,“可信性”是至关重要的。强制性的威胁一旦发出,一定要让受威胁方感到,这种威胁是可行的,是实际存在的。威胁只是使强制力成为一种有效的目标或对行动的遏制,是权力得以生效的保障、这种保障机制只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弗伦奇和瑞文定义的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是建立在惧怕基础上的,一个人如果不服从的话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处于对于这种后果的惧怕,这个人就对强制性权力作出了反应。这种权力取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生理的处罚,如肉体的痛苦,精神上的打击,对基本的生理及安全需要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