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的危险度评估和安全性评价表明,安全是生物技术中的核心问题,是发展生物技术的底线,但是安全问题本身也是抽象的,是动态的,其安全性标准不是绝对的和等同划一的。风险预防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生物技术的良性健康发展,其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不在于遏制生物技术的发展,而是推动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二是生物技术的发展必须保障人体和环境安全。如果说生物安全立法过分突出和强调风险预防,那么在实质上是与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不相协调的。生物安全立法不仅仅要求做到风险预防,防患于未然,但同时要求在合理的基础上发展生物技术。鉴于此,非常有必要在风险预防原则之外,在立法中引入“实质等同原则”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