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形成“好结果”的能力,萨默斯称 为“好结果效能”(good result efficacy),具有好结果效能的程序就是 18 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这种工具性价值,是通过程序的结果而对程 序作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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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结果效能
Good result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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