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别体主义(civil-law property scheme) 25-27 二、 夫妻别体主义下的夫妻财产制 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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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别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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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al individ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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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别体主义是“夫妻一体主义”的对称。又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的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采取“夫妻一体主义”。至近、现代资本主义才逐渐摒弃了“夫妻一体主义”而采用“夫妻别体主义”。配偶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但在私有制社会中,法律与实际生活差距甚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远未达到完全平等。参见“夫妻一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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