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两个世纪以来,美国法院不断的努力界定公共用途(public use)的含义”[1]在美国建国初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深入人心,法院判决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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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强制拆迁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界定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二是如何确定合理赔偿(Just compensation)。在1954年的“Berma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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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语
收回作公共用途
resumption for a public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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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use
- 引用次数:2
参考来源 - 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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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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