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德尔之所以在法学院率先教学案例教学,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教学是按照“ 德怀特法 ”( Dwight method )来进行教学的。该法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德怀特命名,是一种“讲授、背诵材料和练习相混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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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赫德法 Whitehead process
德怀特法
Dwigh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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