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施行当年,差额说(Differenztheorie)是由Schöller提出并在两年后为帝国法院所采。[29]依差额说,双务合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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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排除要件中,最终应当适用损害赔偿法上的“差异理论”(Differenztheorie),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义务违反对于费用的可支出性而言并不是唯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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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ztheorie detail 差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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