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真正对罪体展开论述的是卡普佐夫(Carpzov),他认为应该 坚持一般纠问与特别纠问的划分,而且应该将一般纠问分为两个部分,第 一部分是要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第二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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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概念由比利时法学家卡普左夫(Carpzov)于17世纪提出由德国于18世纪首先在法律中使用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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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dict Carpzov 普佐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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