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中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及第108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它是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违约制度形态体系,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概括,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
第二部分介绍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亮点之一。
The regulation of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s one of the highlights in the Contract Law.
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有一定的差异。
This system is slightly different from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of the Angl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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