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取证”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是指在特殊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或方法。 简言之,是指采取诱惑他人犯罪的方式收集证据。“陷阱取证”包括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原因在于,犯罪必须是个人在其相对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进而实施犯罪,那么应该追究的是实施引诱行为的侦查人员,而不是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