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程序的运行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波斯纳提出了“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Cost of erroneous judicial decision)和“直接成本”两个概念,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成本最小化。[4]一般来讲,诉讼成本包括显性成本、隐形成本和风险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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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
The cost of erroneous judicial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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