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机构,是指组织和主持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选举事务的机构。世界各国主持选举的机构有所不同,有的由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设置专门的选举机构。根据1979年通过,1982年和198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与县以下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