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反坐,是指中国古代刑法对诬告行为的处罚原则。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吿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中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规定有此项原则。三国魏文帝黄初五年(公元224年)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晋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但是诬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例如告五品以上官在监管范围内盗绢一匹,如确是事实,应杖三十,除名;若是诬告,对诬告人就不是只得杖罪,而要按被诬人五品官除名比徒三年的规定,反坐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