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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行政区划

西班牙行政权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包括省、岛屿、市以及村镇等)。西班牙宪法148、149条规定了自治区及国家(中央政府)职能分工。简而言之,中央政府专属职能包括海关及外贸、外交、国防、货币、电信;自治区政府专属职能包括:农业、打猎及淡水捕鱼、畜牧业、城市规划及住房、社会服务、旅游;两者共同负责的职能包括教育、能源、社会保险、劳动政策、科技、商业、文化、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医疗等等。西班牙宪法未将地方政府的职能像对中央政府及自治区政府职能那样做明确规定,仅在140和141条中规定,市镇享有完全的法人资格,省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单位,有市镇和地区组成,以进行国家之活动。根据西班牙地方政策部对西班牙各级政府职能的说明,地方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中央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负责地方治安、管理交通、消防、零售、墓地、水及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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