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和管辖 1.从事生产、经营但无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 2.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在本市内跨区从事生产营的,应在注册地主管分局(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ZS045),到经营地征管分局(所)办理报验登记; 3.外地来深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ZS045)到征管分局(所)办理报验登记;1年内累汁超过18O天的,应到征管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征管分局(所)征收科(组)登记人员审核纳税人报送的《临时税务登记表》(DJ008)和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 2.登记人员将《临时税务登记表》各项内容录入电脑,生成纳税人电脑编码: 3.控管科(组)对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发给《查帐征收临时经营户纳税登记卡》(DJ009),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给《定期定额纳税户申报卡》(ZSO10)及《纳税提示》,作为己办理登记的凭证。 此类纳税人办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变更、 注销,参照本规程1.3、1.4。 二、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纳税人,由征管分局(所)征收科(组)登记人员审核纳税登记资料,核发电脑编码、发给纳税申报本(卡、表)。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参照本规程1.3、l.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