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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消费行为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是国家对筵席、娱乐、冷食、旅馆等特种消费行为课征,并由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各大中城市沿用旧税法,普遍征收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和冷食税等,其征税办法极不统一。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以上4税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列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1年1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纳入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电影、戏剧、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并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和起征点,实行从价计征,以适应不同规模城市特种消费程度的差异状况,并兼顾部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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